第一条 为了规范延安市农业农村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延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24〕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乡村振兴局牌子。
第三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接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并承担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等。
设置市委农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农办日常事务。组织开展全市“三农”问题的政策研究及专题调研。负责中央、省委和市委“三农”重大工作部署的督导落实。负责重要文件的拟订、审核、印发和重要会议筹备等工作。负责收集编发全市“三农”工作动态情况,起草市委有关农村工作重要文稿,牵头实施乡村振兴考核有关工作,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培训等。
市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原市乡村振兴局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定我市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乡)和重点帮扶村政策,组织开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研究提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监督中央和省市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全市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相关政策。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全市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乡)和重点帮扶村帮扶政策。组织开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衔接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全市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县(市、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监督指导相关县乡村振兴外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市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七)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追溯等工作。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开展全市农业对外合作工作。
(八)负责全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市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和种业振兴政策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市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全市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拟订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市农业农村科技进步。推动全市农业农村科
技体制改革和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应用基础及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全市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农村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职能转变。市农业农村局要紧紧围绕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点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市。
(一)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压实各方责任,过渡期内保持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总体稳定,项目资金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增强全市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加强对全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
交易,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拓展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统筹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树立大食物观,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农产品保数量、保质量、保多样,保障食物供给安全。
第八条 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市农业农村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规定第六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政秘科(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牵头协调重大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干部教育、管理、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农业系统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局系统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研究提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衔接资金使用,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局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三)法制监督科。指导全市农业依法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承担执法监督和农业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普法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工作。牵头拟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有关重大部署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产业规划与发展科。提出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政策、规划建议并牵头组织实施。拟订乡村帮扶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乡村产业发展,提出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建议。监测发布全市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承担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产业链群建设工作,指导现代农业产业园示范建设和农村创业工作。参与垦区现代农业建设。
(五)农村改革与经济发展科。负责农业农村政策综合调研,提出全市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六)种植业管理科(种业与农药管理科)。起草全市种植业和农作物种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全市种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抗灾救灾相关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负责农药的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管理和肥料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以及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
(七)畜牧兽医与渔业科。起草全市畜牧业、渔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和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和渔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和渔业资源。指导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兽用生物制品及畜禽屠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八)乡村设施与农田建设科。协调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行管护。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组织开展厕所革命;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新增耕地质量鉴定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九)监测帮扶科。承担全市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组织起草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乡)和重点帮扶村帮扶政策,指导脱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配合推进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协调推动脱贫劳动力就业,指导开展有关技能培训。协同推进脱贫地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
(十)区域协调与社会事业促进科。指导全市农业区域协调发展。参与指导市级单位定点帮扶,参与协调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参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村文化发展和移风易俗,承担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指导农村精神文明、优秀农耕文化建设。监督指导相关县乡村振兴外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信息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编制全市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全市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农业农村信息化和数字乡村发展有关工作。配合提出我市农业对外合作、开放等实施意见,参与农业对外贸易促进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二)科技与农机管理科。推进全市农业农村科技进步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业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农业关键技术研发攻关。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农业绿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及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起草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机作业规范、技术标准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数1名,正科级督查专员2名,总农艺师、总畜牧师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