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通知.pdf
编者按: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是贯彻《中共中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根本遵循。为了加强学习宣传效果,营造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浓厚氛围,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编辑系列法律问答,以增强对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学习理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法律问答(一)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同年对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上位法修订要求,适应农村农业发展需要,结合我省承包地管理工作实际,启动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4月1日施行。
2.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农村承包地管理中的职责分别有哪些?
答: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3)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4)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5)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6)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7)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8)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作。
3.农户变更土地承包信息、换领不动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需要缴纳费用吗?
答:不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4.有群众讲经过两轮延包,一些家庭中存在“活人无地,死人有地”现象。这种说法对吗?
答:不对。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家庭人口数量只是一轮承包时确定承包面积的依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是农户,而不是户内个人。家庭承包经营提倡承包户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期内,因出生、婚姻等原因承包户新增人口且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然拥有户内承包地份额;因死亡、婚姻、担任公务员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户内人口,户内承包地不变,户内其他共有产权人继续分享原承包地。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