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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法律问答(二)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2024-03-07 16:33

5.村内规定承包地根据家庭人口“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这种做法对吗?

答:不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6.由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需要去不动产登记部门换领《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答:不需要。已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二轮承包期到期延包中直接顺延的,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后,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延包合同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对于延包中未顺序延包,或涉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情形,换发《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内容应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衔接一致。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丢失、损毁的,到哪里补办?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出现丢失、损毁的,农业农村部门不再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补发《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丢失、损毁,需要补发、换发证书的,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8.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证书?

答:通过租赁或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证书。

9.户内有子女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把承包地收回吗?

答:不可以。对虽户籍迁出但仍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仍具备承包经营权资格,应保留迁出人口的承包地;对户籍迁出并因婚姻、考取公务员等原因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按照中央提倡的承包户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要求,承包期内,承包户内承包地由户内其他共有产权人继续享有。

10.农村家庭承包户内原来有父母亲、一子一女,现在父母亲已经全部去世,女儿嫁入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成为该村经济组织成员,儿子进城后在一家企业务工。这种情况该户的承包地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吗?

答:不可以。因为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只要该承包户内仍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承包期内不调整承包地。问题中提及的承包户儿子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承包户未消亡,继续享有该户原有承包地。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