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农业农村局官方微信

确定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正文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法律问答(三)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2024-03-14 14:42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法律问答(三)

11.农户全家进城落户后,发包方能否收回承包地?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12.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是承包期内依法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必须依法履行调整程序,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批准。


13.承包户内因离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分户,承包地应当如何分割?

答:承包期内,农村承包经营户因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重新分配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分配协议,协商不成的,按照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分户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当依据分配协议与发包方分别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承包地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14.承包地调整后,承包合同应当如何签订?

答:农村承包土地调整后,应当依法订立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日期一致,并依法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15.哪些特殊情况,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规定,依法收回承包地,包括六种特殊情况。(1)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2)林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3)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4)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承包地的;(5)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哪些土地可以用来调整和承包给新增人口?

答:二轮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可利用以下土地解决人地矛盾问题。(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3)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

17.尚未用于调整的机动地可以流转给其他农户吗?

答:可以。尚未用于调整的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依法收回地、新增地,可以通过出租的形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经营意愿的主体,流转期不得超过五年。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