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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法律问答(四)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2024-03-14 14:46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法律问答(四)

18.承包方因身体、年龄、就业等原因无法耕种的怎么办?

答:承包方家庭成员因年龄、身体、就业等原因无法继续耕种的,发包方应当引导、支持承包方通过农业生产托管、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等方式进行耕种。

19.承包土地后出现弃耕抛荒的情况怎么办?

答: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满两年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方恢复耕种;经督促承包方仍未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临时代耕。组织代耕前,发包方应当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


20.代耕者代耕抛荒地后,收益归谁所有、有哪些要求?

答:代耕期间,代耕者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时履行承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包方要求恢复耕作的,代耕者在收获当季农作物后交回承包地,承包方应当对代耕者提高地力的投入予以合理补偿。

21.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承包户户主同意可以吗?

答:不可以。承包方需征得户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后,才可以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22.经营业主通过流转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是否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吗?

答:不可以。当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取得了土地经营权,在向银行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前,必须征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23.发包方是否可以直接决定将发包给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并从中获取一定收益?

答:不可以。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24.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哪里可以提供?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25.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答:(1)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2)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以及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4)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