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法律问答(五)
26.如何判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在经营中的失信行为?
答:根据《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1)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2)生效的仲裁文书;(3)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书。
27.如果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答: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土地承包调解员或村民委员会、镇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8.承包方是否有权利查阅农村土地承包登记资料等资料,需要缴纳查询费用吗?
答:承包经营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登记资料或者经营权证登记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29.承包方或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是否可以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答:不可以。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