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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苹果产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来源:延安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1-24 17:13

为了进一步规范延安市苹果产业相关活动开展,维护苹果产业相关主体权益,推动延安苹果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结合延安苹果产业发展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市果业中心)起草了《延安市苹果产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延安市农业农村局(延安市果业中心)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4日,特此感谢。

通信地址:延安市马家湾农科所路市农业综合大楼4楼402室

邮政编码:716000

联系电话:0911-2886149

电子邮箱:yanguo2886149@163.com

延安市苹果产业发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三章  基地保护

第四章  贮藏加工与营销

第五章  品牌保护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苹果产业相关活动开展,维护相关主体的权益,推进延安苹果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陕西省果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苹果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延安市苹果产业发展应当遵循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牌引领、科技支撑、优质高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苹果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措施,完善协调机制,改善发展环境,促进苹果产业发展,将苹果产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农业农村(果业)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苹果产业发展主管部门,负责苹果产业的规划、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经济合作、税务、气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苹果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果业)管理部门要求,落实好相关措施,抓好本区域内苹果产业发展工作。

第八条  鼓励支持发展果业行业协会,加强果业行业协会和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果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其行业协调、行业自律、交流与合作、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果业)主管部门应当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组织科学编制全市苹果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市、区)农业农村(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级苹果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县(市、区)苹果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农业农村(果业)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苹果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气候、资源、地理、文化、市场及运输条件等因素,根据发展现状和条件,明确发展思路和目标、发展重点和布局、发展对策和措施。

苹果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国家相关政策相适应。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苹果产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基地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洛川苹果种质资源圃、吴起楸子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苹果种质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科研机构、团队积极开展苹果新砧木、新品种的选育和引进驯化。并对在本区域研发的苹果新砧木、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保障研发人的权益。

农业农村(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新选育或者驯化的苹果砧木、品种及时上报登记。经国家、省级登记的新砧木、新品种应当开展区域试验及综合评价。组织开展苹果新优品种示范与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培育苹果良种苗木繁育企业,积极开展苹果新砧木、新品种的脱毒组培繁育,支持企业建立脱毒繁育母株、脱毒采穗圃、脱毒苗木繁育基地。建立健全全市苹果良种苗木繁育体系,夯实果业发展的源头工程。并在全市推行脱毒种苗的繁育、生产及销售。

支持苹果脱毒苗木繁育企业与苹果新品种选育团队建立紧密型的合作关系,采取买断、入股、合作等方式,逐步建立“育种、繁育、推广”一体化苹果种苗繁育新格局。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苹果种苗执法,严格落实本市苹果种苗技术标准,加大对假冒伪劣种苗繁育、生产和销售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流入本市境内带有危险性病虫害苹果种苗的查处力度,确保产业安全。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不违背耕地“非粮化”政策的前提下,运用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有计划地进行果园新建或者基地更新,确保本市果园面积稳定。

第十七条  支持果农及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推广新砧木、新品种、新型栽培模式,推行苹果标准化生产,发展现代果业。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果农及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严格按照《延安苹果标准综合体》《洛川苹果标准综合体》技术标准要求加强果园管理。

第十九条  支持苹果经营主体进行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出口基地认证,严格按照认证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管理,并以生产档案管理为基础建立全面、科学、客观、细致的苹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果园周边兴建、扩建有严重污染的工程,对现有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

(二)向果区倾倒和排放有害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在果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四)生产、销售、栽植携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果树种子、苗木。

第四章  贮藏加工与营销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贮藏、加工和关联产业集群,对新建贮藏、分选、包装、加工及关联产业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到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规划,解决用地问题。

第二十二条  支持老旧贮藏库改造、新建冷藏(气调)库、预冷库、选果设备,支持加工企业技改扩能,引进培育苹果精深加工和关联产业加工企业。

鼓励支持苹果贮藏加工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横向联合,研究苹果贮藏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二十三条  强化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培训服务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职业果农。推动形成龙头企业引领、多主体参与、协同高效的现代果业市场主体架构。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产地供应体系,分批次建设覆盖苹果主产镇的产品集散市场。建立供应链信息化平台,构建信息共享、全程冷链的苹果物流体系。

第二十五条  支持经营主体在主销区建设“前置仓”“中心仓”式冷藏保鲜设施,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批发市场、农超对接、订单生产、配送直销等方式,巩固深耕重点市场。支持国际市场开拓,组织企业参与国际性果品展销推介活动,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大格局,扩大国际市场。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健全苹果及其加工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第五章  品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苹果生产基地、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积极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企业产品商标、品种产品商标,规范使用认证标识和商标,提高苹果知名度。依法取得的标志、商标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政策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加强国内、国际苹果消费市场研究,组织苹果经销企业参加国内、国际食品博览会、各类农产品推介会,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九条  健全完善品牌授权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保护和标志使用的监管。加强有机、绿色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识的规范使用和保护。严禁违规、违法使用各类认证标识。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搜集、整理、挖掘带有延安地域特色的苹果文化,丰富和宣传延安苹果文化内涵,讲好延安苹果故事,提升延安苹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苹果产业扶持政策,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使投入水平与果业发展相适应。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国内企业投资延安苹果产业。鼓励科研机构、经营主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人才、产品,壮大苹果产业。

支持苹果及其加工品出口,落实出口退税政策。

第三十二条  设立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研发、新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果业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加强果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苹果产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比例。整合培训资源,定期分层次开展职业农民培育和果农技术培训。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建立联合应急处置机制。

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苹果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苹果保险业务,提高市场防风险能力。

气象部门应当做好苹果产业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制定灾害预防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未经批准采集或采伐洛川苹果种质资源圃种质资源或者吴起楸子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果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采集的繁育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一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苹果产业包括苹果的生产、加工、贮运、营销以及与产业配套的设施装备、物资生产供应、技术研发推广和信息服务等。

关联产业包括有机肥、枝条粉碎利用、生物物理植保资料、防雹网、园艺地布、果筐果网包装、果用器具、果园机械及冷库设备等相关加工制造企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